此前,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 2025 年第 15 號公告已要求平臺主動 “上交” 賣家身份和收入數據,打破了賣家 “藏身平臺” 的慣例。如今 17 號公告接棒出臺,意味著稅務監管從平臺端延伸至出口端,跨境電商的稅務申報鏈條正逐步形成閉環。
17 號公告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,其中第七條明確了一項關鍵要求:
凡以代理形式出口貨物的企業,在預繳申報時,必須同步報送 “實際委托出口方” 的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。 這里的 “實際委托出口方”,指的是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。
這一規定意味著,稅務部門將通過申報表穿透名義上的申報企業,直接鎖定實際出貨方,徹底打破以往通過 “掛名”“借資質” 等方式模糊納稅主體的操作空間。
公告明確,“代理形式” 并非狹義的代理,而是涵蓋了多種常見的出口合作模式,包括但不限于:
借用物流商或其他第三方出口資質進行清關申報。
也就是說,只要不是企業自身自營出口,而是通過任何第三方名義進行出口操作的,都需要按要求報送實際貨主信息。
“買單出口” 徹底退場,責任歸屬清晰化
此前,“買單出口” 在部分中小跨境賣家中頗為盛行 —— 即通過支付費用借用他人出口資質,自身隱匿在幕后出貨收款,以此規避稅務申報義務。這種模式因游走在灰色地帶,成為長期存在的稅收監管盲區。
17 號公告的出臺,直接點名這類模糊操作,明確了 “誰出貨、誰納稅” 的原則:
為便于企業理解,公告還附上了典型案例,清晰展示了新規下的稅務申報邏輯:
案例 1:A 公司代理 B 公司出口
違規后果:若 A 公司隱瞞 B 公司信息,稅務機關將認定 A 公司為 “自營出口”,對 1000 萬元貨物收入征稅。
案例 2:多層代理下的實際貨主追溯
新規何時生效?企業需抓緊時間調整
公告明確,新規將自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。距離落地僅剩數月,留給企業調整業務模式、完善申報流程的時間十分有限,尤其是長期依賴 “掛名出口” 的中小賣家,需盡快梳理業務鏈條,確保合規。
從 15 號公告要求平臺上報賣家數據,到 17 號公告緊盯出口環節實際貨主,跨境電商的稅務申報鏈條正逐步形成閉環。這一系列政策釋放出明確信號:稅務監管已從 “看表面” 轉向 “盯實質”,從單一環節監管轉向全鏈條穿透。
17 號公告的落地,標志著跨境電商稅務合規進入 “實名化、穿透式” 監管的新階段。對企業而言,以往的模糊操作空間已徹底消失,盡早調整業務模式、完善稅務申報流程,才是應對新規的核心要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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